入会须知

为了加强对会员的管理,根据文化和旅游部、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,制订本规定。
 

第一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 

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在本团体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单位会员为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,与本会业务相关的社会团体;
(五)个人会员为从事研究和传承红色文旅的专家、学者、社会活动家及其他热心研究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人士。

 

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个人会员入会,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,会员二人介绍;
(二)单位会员入会,由本社会团体提交入会申请书,并提交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书;
(三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 

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 

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 

第六条 会员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以本会名义或代表本会参与主办、承办、协办有关活动,不得代表本会发表言论、出版书刊、接受采访报道。
 

第七条 个人会员受到党政机关或组织处分的,应及时报告本会,本会将根据其所犯错误事实及情节给予相应处理。个人会员受到刑事处罚的,将直接予以除名。
 

第八条 单位会员受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部门警告、停止活动等处罚或年检不合格的,应将相关情况向本会做出报告,本会将根据情况做出相应处理。
 

第九条 个人会员退会,单位会员退会和依照章程注销、解散,应提前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 

第十条 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交办的工作及安排的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 

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 

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常务理事会解释。